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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专利法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

 

在前不久召开的家具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上,知名家具品牌、行业协会以及法律界人士纷纷表示,家具行业抄袭严重,专利权频频被侵害,但是却又面临专利维权取证难、赔偿低的问题。

  其实,专利被侵权后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的问题不仅仅是家具行业的困扰,也是所有面临专利侵权的企事业单位最为头痛的问题。4月中旬,《法制日报》记者跟随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组赴浙江进行执法检查,在调研和座谈的12家企业、6家高校和科研机构中,有11家企业、5家高校和科研机构反映专利权保护不力,尤其是企业反映强烈。

  严格保护专利权是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方面,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必要保障。然而,专利权保护不力的现状突出存在。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相关部门呼吁,专利法修改工作的脚步应再快一点,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侵权法定赔偿平均额度8万元

  “真的是折腾不起也拖不起了,没办法就放弃了。”在浙江省杭州市贯彻实施专利法情况座谈会上,杭州某企业一位总工程师的话让与会人员频频点头。

  杭州华东医药集团新药研究院有限公司副院长吕裕斌说,专利诉讼时间很长,大部分企业都耗不起。有些专利侵权是关于快速消费品的,诉讼还没有结束,市场上的产品都已经被淘汰了。有的合法小企业甚至因为打了一场专利官司而导致破产,这也导致很多企业发现被侵权后保持了沉默。

  吕裕斌举例说,2011年他们公司发现一家企业仿冒他们的专利产品,当年7月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2012年1月进行口头审查,当年5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决定,当年11月提起诉讼,2013年10月一审判决,今年4月进行二审。“这样的拉锯战,我们企业真的伤不起。”吕裕斌无奈地说。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在向检查组汇报情况时举了一个例子。杭州鸿雁电气公司一场关于外观专利权诉讼案件,历时3年,花费10余万元。最终裁决结果是侵权人赔偿其损失2.5万元,导致“赢了官司,输了钱”。

  在4月3日召开的专利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汇报时指出,专利维权的确存在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根据抽样统计,97%以上的专利侵权案件由于难以证明造成损失和违法所得而采用法定赔偿,平均判赔额度约为8万元。

  权利人难以获取专利侵权证据

  在执法检查中,大家针对专利司法保护存在举证难、周期长和赔偿低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梳理。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关于违法所得等相关证据由侵权行为人持有,权利人难以获取;在涉及制作工艺、中间产品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人无法直接获取侵权行为相关证据,只能通过派人进入侵权行为人生产场地内部等方式获取证据;各地法院证据保全措施适用标准不统一;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日益增多,电子证据时效性强、易篡改,取证尤其困难。专利侵权诉讼审理周期过长,随着专利侵权诉讼的拖延,专利价值日益贬值,难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和获得充分赔偿。专利侵权诉讼赔偿数额较低,诉讼成本较高,责令停止侵权的判决执行措施不到位,难以有效制裁恶意侵权行为。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则提醒注意专利商业化维权。他说,随着专利价值日趋显现,赔偿额逐步提高,衍生出另一个现象就是商业化维权日益盛行。商业化维权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对促进专利交易、活跃中介市场、发挥专利的价值、推进专利管理、解决专利取证难问题具有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商业化维权由专门的公司运营,它是以诉讼而非专利使用作为盈利的手段和模式,这就决定了其常常使用“钓鱼执法”、“陷阱取证”的方式,使许多法律意识不强的中小企业误入歧途,这样的行为被称为“专利海盗”,一定程度又会偏离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

  因此,这位负责人呼吁,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辩证地看待商业化维权的现象,建议立法对商业化维权公司的运营资质、取证方式予以规范,对于取证恶意明显,有引诱情节的,结合全案证据,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不予采信。

  切实减轻专利权人的举证责任

  针对这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国家以及地方相关部门提出了各自的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建议,加快新一轮专利法修改进程,完善专利管理体制,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的建议同时也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汇报材料中。他们建议,增设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强化侵权行为人的文书提出义务,切实减轻专利权人的举证负担。

  针对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加大对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等故意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邵景腾对于完善专利侵权制度提出三方面建议。一是为了保障专利许可费的合理倍数这一赔偿计算方式能够切实得到运用,建议立法完善专利许可登记备案制度。二是借鉴新修订的商标法,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提高到300万元。三是在法律中确定专利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解决专利无效申请循环诉讼问题

  专利无效审查案件因为各种原因被长期拖延的现状让企业受不了,法院也很无奈。

  邵景腾建议应为专利无效审查设置期限限制,解决法官因为涉案专利的无效审查程序陷入持久战而导致案件审判超出法定审限,导致专利权人的权利效力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也提出建议,在专利法修订时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专利确权案件中具有司法变更权,促进争议的实质性解决,防止循环诉讼。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东营市蜜蜂研究所所长宋心仿在今年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建议,修改专利法,明确解决专利无效申请出现的循环诉讼的问题。

  专利无效审查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依据现行法律,法院无权直接判决维持专利权有效或是宣告专利权无效。专利无效审查决定违反相关规定时,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这个无效审查决定。但是,在新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复审委员会既可以作出与上次不同的决定,也可以作出同上次相同的决定。在此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如果对新的裁决结果不服,依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若法院再一次判决撤销决定,新一轮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将会展开。如此循环往复,直至无穷,因此导致了循环诉讼问题的产生。

  宋心仿建议,在专利无效诉讼中引入当事人诉讼制度,由专利无效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作为原被告,他们所争议的专利权的有效性问题作为法院审理的重点。在这种诉讼类型中,法院被赋予了司法变更权,可以在判决中直接对专利权的有效性作出判断和进行变更。当事人在经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后,一旦因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而起诉至法院,法院可以直接对他们之间不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明确,而不会再出现过去那种“法院判完复审委审,复审委审完法院再判”的循环诉讼现象,专利无效纠纷得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最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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