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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慨万千说粽子,顺便聊聊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的故事

自从离开家上学、工作,再没有能吃到妈包的家里味道的粽子。这么多年,端午时总没能回过家。昨天和老妈电话,电话那头妈在嘟嘟私语“家里包了粽子,想给你快递几个,就怕路上坏了。”听着妈妈的话,就更加的想念家里的粽子味道。

这么些年,每年端午也总是会买一些商场里的粽子吃。从北方,到南方,各种口味的粽子也都是浅尝辄止,各种肉粽,蛋粽,豆沙粽等各种各样,各色各味,总没有找到一种自己喜欢的味道。每年端午都异常想家。按理说自己不是一个对食物挑剔的人,可这么多年在异乡,粽子在我的味觉中,只有妈妈包的哪一个,余下的从没有在舌尖留下一点香味。

家里的粽子总是用我们家乡当地特产的小黄米来做主料,又软有粘,有很特别的米香,配上家乡的黄河滩大红枣,那个味道,有米香,有枣香,有粽叶香,多种味道经过几个小时的泡制和蒸煮,交融在一起,让人多年难忘。

家里的粽子也是用芦苇叶(家里我们都叫玉叶)包,据说北方的芦苇叶和南方的也有区别。记得小时候家里包粽子,要事先把粽叶煮在锅里,那个叶子的香味很独特。煮再锅里的玉叶,味道已经让我们期待和向往。包粽子的绳子家里也都是用一种植物的叶筋,叫什么名字忘了,很有韧劲。小时候在家里粽子都是白天包好,晚上煮,要煮一晚上,小孩都等不到煮熟就睡着了。等第二天早上睁眼醒来,妈妈已经把一个扒好的粽子放在枕头边,就着刚出锅的鲜味,那叫一个享受。

昨天跟妈说,明年端午我一定要回家,吃妈包的粽子。

好了,感慨万千后,该说一说商标了。提起端午,我们最先想到的是屈原。你有没有见过或者有没有吃过屈原牌粽子呢?如果有,可以给我回复看下吗?作为商标从业者,今天又忍不住的检索了一下。诸位看吧!屈原真的是已经被注册为粽子的品牌。

其实,将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的事件很多,“岳飞”被注册在汽车照明设备商品上;“鲁班”被注册在油漆、木工机械商品上;“黄道婆”被注册在棉线、棉布等商品上;“秦始皇”被注册在贵重金属、服装商品上;“唐伯虎”被注册在含酒精饮料商品上;“貂蝉”被注册在健美按摩设备商品上;孔子、老子等也均被注册在一些商品上。等等等等,这不,“屈原”也被注册在粽子商品上。

商标权是一项排他性的权利,一般来说,对于商标局审查,使用他人姓名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局进行实质审查时,只要不涉及历史伟人、国家领袖,不至于发生政治影响或伤害公众感情,商标局不应驳回注册申请,而应交给在先权利人自主决定。那么姓名权是私权,历史名人的私权又有谁来维护呢?端午节纪念屈原已经成为中国人,乃至全球华人,甚至亚洲很多国家(如韩国等)的一个重要节日。

如果“屈原”商标私有化,那么是什么影响呢?合理吗?

新《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七款、第八款有如下规定: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屈原商标虽然在“粽子”等商品上取得商标权,但也阻碍不了中国粽子产品包装、宣传上使用“屈原”的信息。诸位肯定都见过此种情况。因为“屈原”在端午文化和粽子文化中,是一个国家、一个名族的象征图腾,不应该被一家企业独占。

笔者认为,商标局有关部门应该撤销此类商标的注册。还“屈原”给全国人民。

至于为什么企业可以取的商标权?这和目前中国的商标审查制度等有关系。新《商标法》对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中,并没有规定说历史名人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仅仅说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其他不良影响的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在中国商标“注册在先”的基本原则下,企业注册商标时,并没有对社会公序良俗有碍,也就可以理解商标局为什么核准其注册。

商标在中国,连续十来年高速发展,年商标新申请量达到多万件,商标的审查也任重道远。但笔者要说,有一些商标虽然没有侵犯别人的在先权利。也没有有碍社会公序良俗,但特殊情况下,应该特殊对待。诸多历史名人的商标被抢注,合法但不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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